湘西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许可对象
采矿权人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申请材料(纸质及PDF格式扫描件)
1、延续申请报告(企业红头文件,原件);
2、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矿区范围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7、超深越界鉴定报告(原件);
8、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缴讫发票(原件);
9、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
10、储量核实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
11、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
12、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合一)及其审查认定表(原件);
13、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
14、县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延续初审意见(原件);
15、安监、环保部门关于采矿权延续的意见(原件);
16、矿区范围内基本农田分布情况。
九、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十、许可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采矿权延续有关规定
十一、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矿产开发管理科。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联合会审:分管局领导牵头,矿产开发管理科召集规划科、勘查储量科、地质环境科、财务科、耕保科、信访科、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支队参加,签署会审意见。
(二)职责及权限:
1、各科室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
3、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9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十二、窗口地点
湘西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十三、交通到达线路
乘1路车(火车站-木林坪)在新州政务服务中心站下
十四、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丰 0743-8512756
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0743-8222165
十七、窗口单位网址
365足球直播网站(www.xxgtz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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