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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4-09-08 来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  点击数:
 

湘国土资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2号令)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4日

 

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2号令)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矿产中介服务是指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当事人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地质矿产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实施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实施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必须遵循维护国家利益、诚实守信、公平合理、严格准入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类别和资质

  第五条  依据服务内容,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分为以下六类:

  (一)综合类: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

  (二)地质勘查类:各类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编制。

  (三)矿产开发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可研)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设计编制。

  (四)地质环境类: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地质环境项目立项(可研)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报告编制。

  (五)储量类:各类储量报告编制,矿山闭坑报告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六)价值评估类: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评估报告编制,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编制。

  第六条  地质矿产中介服务依法实行从业资质(资格)条件管理。承担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的资质(资格)条件(具体见附件1)。

  第七条  首次从事矿产资源中介服务的机构,需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交资质(资格)证明资料、专业技术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地质矿产中介服务从业承诺书等材料,管理机关对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资料进行查证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和审查其编制的矿产资源报告(方案)。

  第三章  中介服务实施

  第八条  财政出资或具有公共利益的中介服务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

  (一)综合类中介服务,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

  (二)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需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

  (三)矿业权价款(和公益基础类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评估报告编制;

  (四)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编制;

  (五)国家出资的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可研)、设计报告编制。

  企业市场行为的中介服务,由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当事人自主委托。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服务,由单位内设相应业务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抽签等公开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下达中介服务委托函。

  相关当事人委托中介服务,应当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条  明确中介服务取费标准。在我省从事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参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建〔2007〕52号)、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湖南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标准》(湘财建〔2011〕2号)及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不高于标准和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取费。

  第四章  中介服务报告评审备案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或行政许可申请人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中介服务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依照相关行政程序对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相关专业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年龄不得超过70岁,聘期2 ~ 3年。

  第十四条  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依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外,其他中介服务报告评审一律不得收费。组织评审工作费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所需专家评审费用由送审单位按相关标准支付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调查评价结果纳入诚信档案,并与业务委托挂钩。每年由系统内的传媒机构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地质矿产中介机构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发布中介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诚信与社会责任报告供监管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重复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骗取中介服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使用本单位资格的;

  (三)伙同相关当事人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

  (五)中介服务报告质量低劣,年度内三个(含)以上中介服务报告评审未通过的;

  (六)提供虚假中介服务报告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工作程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解聘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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